个税沸沸扬扬闹的也大半年了,焦点一直在起征点是多少上面,我对起征点是多少这类观点向来不以为然,原因如下:
我的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法律基石不能破坏。这一法律规定也不能被其他任何一个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不纳税的义务(非爱国,耐心看完下面观点)
2、政府运作经费来源于向纳税人征缴的税收,政府有义务向纳税人说明政府运作经费的支出情况,纳税人是有权利对政府部门行使监督权。现在法律免除部分纳税人的个税纳税义务,这部分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权是否相应免除?!现在政府基本不履行向纳税人说明政府运作经费的支出情况这个义务,我们在被免除部分纳税义务之后如何名正言顺的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可能有人会提议,免除义务不免除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宪法公平原则(我觉得是宇宙的原则))。我很担心我们那名存实亡的监督权。
3、好了现在来回答有部分人提出所谓社会上有部分一个月的收入连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都拿不到,如何让他们缴纳个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讨论起来很复杂,但是解决的方法很简单:既....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