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沸沸扬扬闹的也大半年了,焦点一直在起征点是多少上面,我对起征点是多少这类观点向来不以为然,原因如下:
我的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法律基石不能破坏。这一法律规定也不能被其他任何一个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不纳税的义务(非爱国,耐心看完下面观点)
2、政府运作经费来源于向纳税人征缴的税收,政府有义务向纳税人说明政府运作经费的支出情况,纳税人是有权利对政府部门行使监督权。现在法律免除部分纳税人的个税纳税义务,这部分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权是否相应免除?!现在政府基本不履行向纳税人说明政府运作经费的支出情况这个义务,我们在被免除部分纳税义务之后如何名正言顺的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可能有人会提议,免除义务不免除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宪法公平原则(我觉得是宇宙的原则))。我很担心我们那名存实亡的监督权。
3、好了现在来回答有部分人提出所谓社会上有部分一个月的收入连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都拿不到,如何让他们缴纳个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讨论起来很复杂,但是解决的方法很简单:既然国家有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为何不在个税上面利用呢?!假如全国各地最高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1500,那么现在个税最低起征点就是1500,税率假定为1%(可以更低,但不可以为0%),所有收入不到1500的人国家均应补足至1500,自己劳动所得的那部分自己缴纳个税,为补足1500国家支出的部分的个税有国家代扣代缴;工资收入高于1500部分的人按照1500为基数采取倍税率制,也就是月收入3000的个税2%,月收入4500的3%。当然这种税率制应该设定上限。对那种一个人的工资收入比一个企业一年利润还高的人,我觉得他们都不适用个税,我觉得超过个税上限的那部分收入应该参照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设定特殊税种,但 允许他们做公益代替缴税。(另外说明下我为什么设计这种税制,既然宪法规定人人平等,那么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一人一份,但是个人能力有限,能力越高的人获得这一份权利义务的代价更高才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
另外放下心情:
小时候,读到“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心潮澎湃;长大了,经历了许多事情,有一个声音在我心中不停呐喊:“人生而不平等,法律如何保证我获得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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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30日电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今日表示,个税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态度:不经意间又泄密了。3500月收入以上的只有2400万人。